「懲戒權」是什麼?真的可以用來打小孩嗎?
我國《民法》規定:「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。」這就是父母擁有懲戒權的由來。
本條立法理由指出:「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際,難免有子女不遵庭訓之情形,如不能加以一定制裁,親權是將徒擁虛名,並無實益。本法對父母賦予懲戒權,職此之故。且其所以許其懲戒子女者,原在匡正子女之非行,希冀其改過遷善而已。」
因此,立法原意確實是讓父母,在導正子女行為的目的下,擁有「制裁」未成年子女的權限。但是,法院歷來見解認為,父母也只有出於保護教養的目的,在「必要範圍」內,才有懲戒子女的權利(註一)。
研究統計指出(近代到2020年為止的判決資料),父母主張體罰的理由前三名分別為:「品格問題、不聽從大人及頂嘴、成績不好或退步」。
不過,這樣的舉動如果導致子女受傷,法院多半不會認定是適當的懲戒。相反的,什麼樣的懲戒會被認為合理?統計進一步指出,像是:「未造成受傷、或是不具傷勢證明(未驗傷等)(註二)、只有打一、兩下(註三)」
因此,我們可以推論,司法實務本來就傾向不能無限打罵小孩。
法務部的修法,只是明確落實法院想法
猶如前述,「懲戒」這樣的規定用語,讓體罰的界限難以拿捏;再加上為了讓我國法制更符合《兒童權利公約》(CRC)的精神,陸續傳出希望調整的聲音。
因此,在與學者專家及各界人士交流意見後,法務部最後決定將懲戒權的規定改為:「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,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,尊重子女之人格,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。」
簡單來說,法務部的修法,只是希望更明確的表達向來司法實務的立場。法務部近一步解釋:父母對子女仍有教養的權利,只是不能採取暴力行為;並不認同父母依「懲戒」字樣,對子女施加暴力行為。 至於怎麼樣才算是「身心暴力行為」呢?目前衛福部對「身心暴力」的認定是指「精神暴力及人身暴力」,諸如:
1. 「精神暴力」指心理虐待、精神淩辱、辱駡、情感淩辱或忽視等,例如恐嚇、威脅、蔑視、孤立等。
2. 「人身暴力」包括所有體罰和其他形式的酷刑,殘忍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、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欺凌,例如徒手或持器具毆打、捏掐、打耳光、拉扯頭髮或踹踢。
以上這些暴力行為,顯然都是不能做的動作,相對較不容易起爭議。不過,從家長的角度出發,修法可能依舊不是件好事。
根據反方代表「國教盟」調查,有逾七成家長反對修法。此外,國教盟還譴責政府不重視親職教育,修法討論過程欠缺代表性的家長團體參加。
總的來說,家長團體們認為管教是對子女的愛、也是親權不可缺的一部分,適時、合理管教更是孩子發展、學習正向紀律的必要手段,強烈呼籲政應尊重親權,切勿草率粗暴修法,並應盡快挹注家庭教育、親職教育等資源。
消除體罰是世界趨勢,看看各國立法例
這樣看來,雖然修正民法的意涵很明確,父母應該在不讓子女受到身心傷害的情況下適當管教。但俗話說「不打不成器」,父母的擔憂還是甚囂塵上,擔憂台灣的修法會出問題。就讓我們先來比較一下,看看世界各國怎麼做吧!
日本:刪除「懲戒權」,建立消除體罰、保護兒童的制度
2022年10月14日,日本內閣會議決議刪除「家長對子女的懲戒權」,明確想要修法禁止體罰。這樣的起因是,日本《民法》本來允許親權人為了落實監護教育,對孩子施加懲戒權利;但懲戒權的範圍,必須限定在監護教育下、也要符合社會通念,而且還得是必要適當的手段。
